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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所得税知识普及(五)

作者:后勤  最后更新时间:2022-06-27  发布者:ysbgs  来源:吉首市雅思实验学校  点击量:865

5.财产转让所得(税率20%)
应纳税额=(收入总额-财产原值-合理费用)*20%

6.利息、股息、红丝所得和偶然所得(税率20%)
应纳税额=每次收入额*20% 无允许减除的费用


7.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(捐赠金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%为限扣除)
例4:某人2021年每月应发工资10000元,被代扣代缴三险一金1500元/月,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,无其他减免。3月份,从工资中拿出3000元用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,则:
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=10000-5000-1500-1000=2500元
1月应预扣预缴应纳税额=2500*3%-0=75元
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=10000*2-5000*2-1500*2-1000*2=5000元
2月应预扣预缴应纳税额=5000*3%-75=75元
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=10000*3-5000*3-1500*3-1000*3=7500元
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=7500*30%=2250 <实际捐赠3000
3月应预扣预缴应纳税额=(7500-2250)*3%-75-75=7.5元
故公益性捐赠时间月接近年末,当月可抵个税越多

例5:居民个人2021年1月工资10000元,个人缴纳“三险一金”2000元,受疫情影响以后11月每月领取基本工资4000元,照常缴纳“三险一金”,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时:
1月应预扣预缴个税税额=(10000-5000-2000)*3%=90

2-12月无需预扣预缴
全年综合所得应税收入=10000 4000*11=54000 <60000 无需缴纳个税
故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退税90元